叶凡网络:山东“夺命快递”发件方疑隐瞒邮寄物有剧毒

2013-12-21 11:25:46 | 新闻来源:叶凡网络 | 点击量:594

新华网济南12月20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吴书光)近日,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一居民因收快递而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有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快递”为什么能够致人死亡,记者进行了追踪调查。

 

一问:有毒物品是怎么“混入”捷顺通公司的?

 

11月28日23时15分,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在当地的加盟公司,下称捷顺通公司)工作人员在卸载由武汉发往潍坊的快件运输车时,嗅到刺激性气味,两名员工呕吐。公司作业现场负责人随即疏散员工,并将上述两名员工送医院医治,将车辆放置通风处。

 

29日早,捷顺通公司与武汉发件企业取得联系,将呕吐员工症状告知发件企业,发件企业称该液体为氯乙腈,对人体危害较小。

 

随后,捷顺通公司于29日19点对通风放置的车辆再次进行快件处理,又有3名员工出现胸闷等症状,公司将3名员工送至潍坊市附属医院观察治疗。

 

30日8时30分,捷顺通公司致电发件企业询问寄递物品到底是何物?湖北方面寄件人称为氟乙酸甲酯,不是上次告知的氯乙腈。随后,捷顺通公司于11点向潍坊警方报警,同时联系119对污染源进行处理。潍坊市寒亭区政府、区安监及公安等部门到达现场,对污染源进行隔离处理。目前,上述5名员工均已出院。

 

可见,发件方对邮寄物品的两次说法并不一致。山东省邮政局通报还说,经检测该物品为氟乙酸甲酯,氟乙酸甲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刺激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是有毒液体。但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中提到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

 

二问:捷顺通公司是否存在延报问题?

 

针对东营市广饶县一居民因收快递中毒死亡一事,山东省邮政局20日下午的通报会称,“是一起偶发的违规寄递禁限物品造成的责任事故”。

 

据山东省邮政局通报,捷顺通公司5名工作人员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后,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而是自行对疑似污染快件进行了隔离,并于11月29日10时左右将同一车次的其他快件先后投出。直到11月30日12时20分,捷顺通公司才报告潍坊市邮政管理局。企业存在延报。

 

三问:明知是“问题快递”为什么还要投递?

 

12月2日15时50分,捷顺通公司又向潍坊邮政管理局报告称,同一车次已先期发往广饶县的一淘宝快件“鞋”收件人29日收件后头晕恶心,送医院治疗后死亡。

 

12月2日,山东省邮政管理局督导组到达潍坊督办广饶居民死亡事件及同车次1844件快件的排查情况。12月4日7时30分,1844件快件全部排查完毕,发现问题件4件,除广饶一死亡案例外,另有胶州、寿光两个收件人收货后有头晕、恶心异常反应,黄岛一用户收到鞋子有异味拒收退回。

 

据查,由武汉同一网店发往潍坊的鞋子共69票,通过对此69票重点逐一追查,发现其中13票作为污染件封存留仓,56票已经发出。发出去的56票,除发现的4起问题件外,其他52件均无异常。另据通报,除污染源外,相关部门对前期遭受污染的153件快件,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圆通速递官网20日发布的“关于广饶事件的声明”称,湖北荆门一家化工企业经圆通速递当地加盟网点向山东某制药厂寄递一件物品,称该物品无毒无害,收件人员按照公司制度对该物品进行了验视。

 

据介绍,氟乙酸甲酯是一种在制药等领域广泛应用的有毒液体,出现过致人死亡的极端案例。该化学品由湖北某化工厂经当地圆通快递收寄点寄往山东省潍坊市某制药厂,邮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外包装破损,致使液体泄漏。

 

四问:为什么在收寄环节不验视?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多重因素影响,现实中快递公司等邮政企业不执行或疏于执行邮件收寄制度比较常见,一旦存在邮寄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某种意义上就会危害公共安全。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一些人注重隐私,不愿接受邮寄快件验视,尽管收寄验视是快递的关键环节,但现实中执行难,一些快递企业也存在不执行的情况。

 

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周雷建议,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可考虑采用仪器检测邮寄物品代替人工开拆验视,这既能保护个人隐私,也更有利于安全监管,减少危害公共安全隐患。

 

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作为圆通速递在当地的加盟公司,面对夺命快递,圆通速递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圆通速递有没有承运危险品的资质?被“夺命快递”伤害的消费者该如何赔付?记者将进一步追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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